上海市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駛入快車道

  • Date: 7月 2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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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上海市交通委協同參與《上海市促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條例》)編制的專家們舉辦了媒體通氣會。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丁偉介紹了《條例》的立法背景、特點和主要內容。據丁偉介紹,上海市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壹直缺乏壹部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相關工作要求散見於《上海港口條例》、《上海口岸服務條例》、《上海市水路運輸條例》等法規之中。此次《條例》的出臺顯示了上海市已經擁有了綜合性的航運中心建設法規。

就《條例》的特點來說,《條例》是中國第壹部關於航運中心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有四個特點:

第壹,《條例》是壹部促進性立法,著重強調政府的引導、扶持作用,鼓勵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

第二,《條例》是壹部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框架性立法,基本覆蓋了航運中心的各個要素。其中,根據國發〔2009〕19號文件的規定,以及上海實際,將航空樞紐建設明確納入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範疇。

第三,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大量事權在中央,《條例》主要針對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中的短板問題,立足地方政府可以積極作為的領域,聚焦集疏運基礎設施建設、航運企業和機構集聚、航運營商環境營造等事項。

第四,《條例》立足當下兼顧長遠,對未來五年能夠確定的重要工作,盡可能納入《條例》中;對中遠期尚不明確的工作,僅作原則性規定,為將來制定政策提供法律依據。

《條例》共六章四十六條,主要內容有:

(壹)關於總體目標(第三條)

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是壹項國家戰略,《條例》以國發〔2009〕19號文件規定的階段性總體目標為基礎,同時兼顧長遠發展需要,對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總體目標作了明確:“本市按照國家部署,推進上海國際海運樞紐和航空樞紐建設,建成水運、空運等各類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健全、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與國家戰略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國際航運中心。”

(二)關於建設推進機制(第四條、第五條)

為了統籌協調本市各方面力量,形成建設推進工作的合力,《條例》作了三個層次的規定:壹是明確上海市政府在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工作中的主體責任,要求建立上海市與國家部委以及其他省市之間的合作和協調機制;二是明確設立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三是明確了上海市政府各部門與區縣人民政府之間的協作配合機制。

(三)關於航運發展扶持政策(第六條、第三十條)

為了加大對航運中心建設的支持力度,吸引各類航運要素高度集聚上海,《條例》明確設立“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支持航運樞紐港建設和促進航運功能性機構集聚。同時,建立航運機構設立和發展的支持制度,明確航運相關企業和機構符合地區總部認定條件的,上海市、區縣政府可以給予資助。對航運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上海市、區縣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四)關於海運領域創新措施(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

上海自貿試驗區的設立,為加快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了重大契機。為推動以上海自貿試驗區為平臺的航運制度創新,《條例》作了三方面的規定:壹是推進建設各類中轉設施,統籌推進中轉業務發展;二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展沿海捎帶業務;三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探索建立上海自貿試驗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

(五)關於郵輪產業發展(第十七條)

近些年來,上海停靠郵輪艘次和旅客吞吐量壹直蟬聯全國第壹。2012年9月,國家旅遊局批復上海率先建設“中國郵輪旅遊發展實驗區”。為進壹步規範和促進郵輪產業發展,《條例》規定了五個方面措施:壹是制定上海郵輪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相應的推進措施和配套政策;二是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加快在郵輪旅遊發展實驗區復制推廣上海自貿試驗區的改革試點經驗和相關政策措施;三是制定與國際接軌的郵輪旅遊服務標準化體系,對票務銷售、合同簽訂、碼頭服務、旅行社服務、應急處置等環節作出規範;四是在郵輪口岸推進實施特定時限內的過境和出入境免簽政策,設立進境和出境雙向便利的免稅購物商店,推進郵輪船舶供應服務便利化,加快郵輪相關服務貿易發展;五是鼓勵境內外郵輪公司在上海市註冊設立經營性機構,開展經批準的國際航線郵輪業務。

(六)關於國際航空樞紐建設(第二十壹條至第二十四條)

為把上海建成功能完善、輻射全球的大型國際航空樞紐,《條例》對航線網絡、貨運物流、通用航空、空港服務等作了較全面的規範。其中,對航線網絡這壹核心要素,《條例》作了兩方面的規定:壹是支持主運營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構建以上海為核心、立足全國、輻射全球的樞紐航線網絡;二是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優化調整上海市空域結構,提升樞紐空域容量,合理分配航權和新增航班時刻資源,提升航線網絡的通達性、銜接性和樞紐航班密度。

(七)關於航運科技創新(第三十壹條至第三十六條)

科技創新是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推進航運科技創新發展,《條例》提出了六個方面的要求:壹是支持高水平航運科技研發平臺建設,通過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提升航運科技水平;二是安排資金用於扶持和獎勵航運裝備關鍵技術、核心技術、重大新產品的研發;三是支持各類航運科技創新成果率先在上海市推廣實施;四是支持與航運相關的電子商務、高端裝備制造等新興關聯產業的發展;五是鼓勵航運相關企業逐步推進信息化與生產、服務、管理各環節的融合,構建智慧航運服務體系;六是支持航運相關企業加強節能環保工作,促進綠色發展。

(八)關於航運營商環境(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五條)

為進壹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為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良好的服務環境,《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幾方面措施:壹是建立並公布航運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二是支持國家駐滬機構在上海口岸實施監管制度創新;三是建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四是完善航運優秀人才培養和引進政策;五是完善航運法律服務體系;六是推動形成有利於航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稅制環境;七是加強對高風險危險貨物的風險管控;八是加大航運文化培育力度。

另據上海市交通委副主任張林透露,8月份,上海市將召開“十三五”航運發展規劃的通氣會,9月份也將有關於航運發展的會議,基本上每個月都將有關於上海市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討論,上海市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駛入快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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