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FMC

  • Date: 1月 0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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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 FMC)的名字隨著班輪公司紛紛建立聯營機制而家喻戶曉。這個看似神秘的機構到底起著怎樣的作用呢?

我國至今尚未制定《航運法》,壹方面是由于當前我國相關的航運政策並不是十分穩定,短期內可能會因建設航運中心或者自貿區的特殊情況隨時進行調整。另壹方面,我國的立法資源有限,而比《航運法》更加迫切的需要出台、修改的法律也比較多,短期內難以把《航運法》列入議程。

然而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制定航運法的國家之壹。美國最早的航運法是《1916年航運法》。負責實施這部法律的機構叫做航運局(United States Shipping Board)。1936年,美國成立海事委員會(United States Maritime Commission)取代航運局。1950年,美國海事委員會又被撤銷,其職能由美國商務部下屬的聯邦海事署(Federal Maritime Board)承擔。直到1961年8月12日,在肯尼迪總統任上,FMC正式成立,承擔了商務部聯邦海事署的全部職責。

1984年,美國國會在《1916年航運法》的基礎上制定了《1984年航運法》,專門調整遠洋運輸,《1916年航運法》轉而調整美國內沿海運輸。1998年,美國又通過了《1998年航運改革法》。

《1984年航運法》明確了FMC的權力和地位,即管理遠洋公共承運人及班輪公會,審查承運人之間的協議,並且不接受不符合該法要求的協議的報備。時至今日,FMC的執法依據除《1984年航運法》和《1998年航運改革法》外,還包括《1988年外國航運行爲法》以及《1920年商船法》的第十九條。

美國《1998年航運改革法》加強了FMC的職權,該法削弱了傳統班輪公會的地位,提高了班輪公司之間協議的地位。加上歐盟自2008年後也明確廢除了班輪公會,FMC如今對班輪公司之間的種協議(也就是所謂的船舶共享協議、聯盟等)的監管力度也大大加強。

FMC雖然名字中帶有“聯邦”字樣,卻獨立于聯邦政府,直接隸屬美國國會,其總部位于華盛頓,在全國分別有洛杉矶、邁阿密、紐約、西雅圖和新奧爾良五個辦事處。FMC的主席與辦公室由5位委員組成,這5名委員經美國參議院提議、批准,由總統親自任命。在這5人中,來自同壹黨派的不能超過3位。FMC主席由其中壹位委員擔任。現任FMC主席是奧巴馬總統于2013年4月任命的馬裏奧·科爾德羅(Mario Cordero)。

FMC的觸角十分廣泛,包括P3、G6、O3、2M、CKYHE等聯盟均要通過它的審查才能運營,比如2M。馬士基和地中海就曾經表示,2M“只需要通過美國審查即可”。但事實上,FMC對聯盟的通過率很高,基本上沒有出現過禁止的情況,但美國監管看中的並非事前審查而是事中管理。他們的原則是:承運人是否公開了全部信息,是否言行壹致(Do what you say)。只要做到了這壹點,剩下的事情就讓市場去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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